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为法制化工作制度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式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六章 工作组织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十届一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为法制化工作制度》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两风”建设的有效进行,全面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层级监督指: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在层级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 内部层级监督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监督及所属部门和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与其所属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督;

  (四)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内部层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

  (一)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监督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县(市)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

  (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驻佳中省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对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不断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督检查实效,建立并执行以下八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要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法定时限内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接受审查。同时,要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的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或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实效。

  (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行为。

  第七条 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不断规范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对违反各项层级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二)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

  (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不依法行政造成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较差或者部门执法形象不好的,由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单位进行曝光。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向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反映情况,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暂扣或吊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触犯律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为法制化工作制度

  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按照省、市“两风”工作会议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政府行为法制化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政府行为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为目标,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政府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能。通过严格行政执法,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保证各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及老工业区改造,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法律保障、政策引导、环境治理、协调配合、优质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政府行为法制化推进措施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能力。健全并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市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提高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能力。对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法律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增强学习实效。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坚持法律学习培训形式多样化。采取集中辅导与自学提高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一般性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普遍培训与违法违纪执法人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质。坚持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化。年初要制定详细的法律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学习培训人员、学习范围、进度安排、年末测试等内容。根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年末进行全员测试验收。坚持法律学习培训内容系统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学习培训的重点,同时兼顾一般法律法规,上年学习内容和下年学习内容,上次培训法律和下次培训法律要做到有机结合,做到温故知新。坚持法律学习培训与上岗资格挂钩。按照《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将法律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审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必要条件,未经培训或培训测试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不准上岗执法。

  (二)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一是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决策中的审核把关作用,法律顾问团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的咨询服务作用,综合调研部门的参谋智囊作用,专家学者的技术论证作用,使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得到保证。二是坚持全市性重大决策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前提请政协协商讨论,征求意见和建议,未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政府不予决策。三是坚持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审核把关制度,否则,政府常务会不予讨论,政府不予发布文件。四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及备案、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五是坚持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完善决策程序,做好决策记录,考核每个领导干部决策水平和决策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六是坚持决策督办检查制度,及时解决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

  (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认真贯彻《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科学设定考核目标,增强操作性和科学性,依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激励机制。二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半年检查和全年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真正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量化管理。三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试行办法》( 2002 年省政府 10 号令)有关“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的规定。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各方面的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于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整改,及时反馈。积极推行行政处罚意见反馈卡制度。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认真执行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层级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执法案件。三是健全行政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行政部门要明确赋予内设法制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要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部门下属机构的处罚行为要接受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监督。实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避免重大行政处罚违法。四是加强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专项监督。增加各专项检查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处理力度。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完善制约机制,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

  (五)积极推行“六制”。在全市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政府行为法制化具体工作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1、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独立设置。根据省财政厅此项工作的进度,着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于县(市)职能必须有机构承担,没有机构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运行。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规程。一是制定实施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政府采购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在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前,各部门和单位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计划,没有采购计划不予采购。三是明确政府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能。财政部门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活动。四是严格采购方式,完善运行规程,提高透明度。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的选择要严格把关,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标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公开评标方法,提高透明度,不得擅自简化采购程度和缩短采购周期。五是建立质疑和投诉制度。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行政府采购机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包括评标记录等材料都要妥善保存,分类归档保存,不得随意销毁。六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做好采购数据分析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编报政府采购信息。3、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一是根据本地财政支出规模情况,依据省政府采购目录,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在人民群众中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加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作力度。政府采购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根据采购合同进展情况,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不得将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单位。三是正确处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在抓好集中采购规范运作的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管理,力争实现 2003 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 7000 万元的目标。

  (二)行政审批制度

  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设定审批事项。2、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凡是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予以取消。3、效能原则。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在限定期限内办结。4、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按规定的条件、程序,甚至越权、滥用职权的行政审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透明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6、管理衔接原则。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绪管理方式要予以明确。

  (三)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

  (一)通过严格实施招投标制,使招投标各方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杜绝规避招标、假招标和把应招标工程化整为零不招标行为。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招标率达到 100%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率达到 100% .

  (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进场交易率达到 100% .

  (三)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做到招标信息公开,投标资格预审条件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公开,中标结果公开。

  (四)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办法》进行,招标申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备案率达到 100% .

  (五)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等行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因地域、行业、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参加投标。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和拍卖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它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办公室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

  2、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片等;

  3、投标人报名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办公室对投标人进行审查,符合竞标条件的,投标人应向办公室提交保证金;

  5、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标准、定标原则,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

  6、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原则,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7、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所交保证金全部退回;

  8、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 20% 的定金,保证金可以充抵定金。中标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五)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制度。1、成立佳木斯市纠正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检委常委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监察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药品招标办。1999年 9 月,市政府下发了《佳木斯市纠正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正之风工作管理办法》及《佳木斯市纠正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正之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 年 1 月起,市直、厂企、中省直和军队驻佳医疗机构都必须纳入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范围之内。2002年 5 月,市政府办公室又制定了《佳木斯市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市药品购销纠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制定了《佳木斯市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从领导体制、管理制度、招标原则、运作程序、监督机制及奖惩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药品集中采购程序。(1)、药品购销经销厂商和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员每周 二 、四到集中办公大厅办公,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使原来的药品购销行为的“暗箱”操作变成现在的“阳光”作业。(2)、各医疗机构每一批购入的药品,其产地、批号、批发价、零售价必须明示在发票上,并加盖“佳木斯市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由双方财务部门进行结算。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1)、医疗机构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招标人根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4)、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5)、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要求;(6)、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7)、公开开标;(8)、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9)、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10)、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确定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11)、发布中标通知书;(12)、中标通知书发布 15 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13)、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监督和反馈工作,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的决策及要求进行。各级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政府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三)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与人大、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六)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一)分解立项。对所督查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征求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意见,提交政府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或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督办要点。(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性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三)综合反馈。承办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对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以专题报告呈送政府有关领导。

  第六条 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一)登记分发。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督查部门或有关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对列入督办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要同时填写并下发《政府督查通知》。(二)督促检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领导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进行实地督查和复查,及时催要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急件1至5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三)综合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呈送政府领导阅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进一步办理后上报。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程序。(一)登记分发。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内容分类、编号、登记,确定答复时限,经督查部门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办理。(二)督促检查。用电话、信函抽查或组织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三)综合反馈。对省以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代市政府起草答复函,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给予答复,并抄报相对应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政协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对市级以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本级政府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同级人大人事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同级政府督查室。

  第八条 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促检查事项的有关资料,均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主要工作方式

  第九条 跟踪督查。对常规性工作,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协调的,首先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督查部门协调不了的,则由同级政府的办公室协调;办公室协调不了的,可提交同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开展调查,通过开座谈会、“微服私访”到基层与群众交谈的形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抓好查办并做好综合反馈。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负责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制度。(一)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好上一级机关交办事项,上一级督查部门要指导下一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也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督查部门负责属本身工作任务范围的督促检查、沟通协调、综合反馈等项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战线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各承办单位是督促检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经政府或有关领导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交办单位。(四)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参与,按市领导的要求,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通报制度。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要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甚至顶着不办、敷衍塞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下步计划和措施。领导有专门要求的,要按要求特事特办。各级督查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督查部门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评比制度。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各级政府督查室和直属单位办公室,考核内容为政府列入督查的各项工作。实行半年检查,年终总评。

  第六章 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是市政府行使督促检查职能部门,直接对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并代表本级政府对工作区域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及领导批办事项、案件进行督促检查与协调,具有直接检查权、现场督查权、评比工作参与权、受领导委托工作任务部署权、协调处理权、批评通报权和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权。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结果将通过《督查专报》、《督查与落实》等载体向市领导反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督查机构,统一名称为督办检查室。要从督促检查工作的需要出发,配齐配强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督查人员素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