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周密安排,抓紧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抓好宣传辅导工作。要注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基层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及时为纳税人办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各基层局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法检查,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清理。已取消的减免税政策或减免税政策执行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严格履行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制度。各基层局对需要审批审核的税前扣除项目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审核工作。

  (三)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严格按照沈地税所[2000]310号,沈地税所[2000]311号和沈地税发[2003]24号、沈地税发[2003]26号文件规定,做好核定工作。

  三、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工作总结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到报表数据真实,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格式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的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分析指标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级、评比办法》(国税函[1994]460号)和市局有关规定办理。各基层局要在2004年5月10日前将汇总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总结报告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二)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机关。不能按时报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到4月底前报送。

  附件:

  1.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2.纳税人亏损额审核表(略)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略)

  4.弥补亏损企业分户统计台账(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按《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228号)文件第一条执行。对合并、兼并、分立企业,由于涉及面窄,且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在结算工效挂钩时,由基层局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核批准后确定税前扣除额。

  二、关于弥补亏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税前扣除和财产损失扣除审核、审批问题

  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审核部分税前扣除项目需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相关证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138号)规定,从2003年起,对弥补亏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财产损失扣除申请审批时需报送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证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弥补亏损的审批问题

  纳税人申请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需提供税务代理机构审核该亏损年度的证明资料,企业亏损未弥补完的,以后年度继续申请弥补时,其未弥补完年度的审核证明继续有效。

  申请弥补亏损,纳税人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亏损情况审核表》(表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二)及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弥补。但如确实由于业务量大,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到4月15日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建立《弥补亏损企业分户统计台账》(表三)进行审批管理。

  (二)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问题

  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审批资料及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证明,要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到3月末报送。

  (三)企业财产损失扣除的审批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应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资料及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证明,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到3月末报送。

  (四)其他有关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要及时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和上报,上年度财产损失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市局审批受理的时间截至4月15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要严格审核,按照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规范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材料的通知》(所便函[2003]8号)的规定组织装订上报资料。资料不全、装订不规范的市局不予受理。

  2.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只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事项的参考依据,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可不进行实地核查,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审核事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负法律责任。

  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各基层局要把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全部列为检查范围。如经税务机关查实,税务代理机构审核项目失实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即“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核用表,按照《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审核部分税前扣除项目需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相关证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3]6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核表上要加盖税务代理机构的公章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资格章,同时附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各种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审批的报送时间问题

  纳税人申请减免所得税的,要按照有关减免税的时间规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申请的,不在给予应享受年度的减免优惠政策照顾。纳税人申请销售大包干、差旅费包干、汇总缴纳所得税等需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的政策,均需在申请年度的3月末之前提出申请报送税务机关。其他各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事项均需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报送税务机关。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问题

  各基层局要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每年进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各基层局要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年的年检情况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关于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范围问题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2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范围限于各类工业生产型企业和承揽省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包括水、电、气等社会公益性企业和各类第三产业企业。

  六、关于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投资分回利润补税问题

  对于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其从投资方分回利润,按照投资所得补税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银行利息扣除问题

  总机构、总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只要总机构、总公司将贷款额的分配使用额度对所属企业确定,并不得随意更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所属企业支付的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息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要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贷款的分配使用额度方案报总机构、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关于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市、区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进行集中统筹管理。对于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支付的本单位离休干部定额统筹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关于复员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关于复员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代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7号)精神,对于企业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向保险公司缴纳的复员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关于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问题

  各基层局要加强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对纳税人是否准确核算工资总额及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认真检查。

  十一、其他税前扣除问题

  1.纳税人因接受投资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应在财产入账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折旧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2.纳税人支付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金允许税前扣除。

  3.纳税人租用车辆,双方签定协议书,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其发生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4.纳税人支付的经济纠纷赔偿金,凭合法凭证或行政、司法部门的裁决书允许税前扣除。

  5.其他未列举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