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现将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科技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一、主要任务

  (一)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必须在2004年内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新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积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行业或跨行业的整合重组,形成竞争优势,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科技进步的规律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

  (三)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企、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或转企后再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改革途径。

  二、实施办法

  (四)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改革的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办)负责指导管理,科研机构具体实施。

  (五)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企业时,要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资本金和有争议的国有资产处置可按甘政纪〔2001〕12号纪要规定的办法办理。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有关部门同意转制或改制的批准文件;

  3、企业(公司)章程;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企业住所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原则沿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有原主管部门的字样)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在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技术创新。转制科研机构的内部可以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省内外高校、企业集团共同建立行业或区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保持并加强持续创新能力。

  (七)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应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可以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内部有效的管理职务聘任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评聘制。对现有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为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八)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可作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对进入的科研机构拥有人事管理权、资产经营权,并承担该科研机构原有的债权债务。进入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机构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所进企业,具体划转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入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或转让出售。

  (九)鼓励科研机构在转制为企业时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股份制改制的内容包括将科研机构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本的有关问题,原则上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企〔2001〕313号)以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制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明晰;

  2、有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有形产品或能提供有市场需求的服务;

  3、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4、由省财政厅对其资产处置、股权方案进行审批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十)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可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设置,允许在股权设置中对在职职工的身份置换和劳动积累进行合理补偿。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后,继续保留原设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的牌子,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认证、质监和检验任务,由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进入企业集团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其运行绩效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国家部委设在转制和改制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按国家现行政策管理。

  三、配套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转制或改制的登记注册,按变更登记收取注册费。

  (十三)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享受国家和省上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十四)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事业费仍按原政策规定管理。

  1、转制或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事业费,按转制期(2004年末)年末预算执行数核定基数,继续由省财政按原渠道拨付,省科技厅建立的“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已转制或改制的科研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由科研机构按项目方式自主申请,竞争使用。科研机构转制后不再按增资规定逐年核定增资部分经费,由省财政通过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增加科学事业费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

  2、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由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后,支付基本养老金。转制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统一的调资和补助标准的实际发生额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

  3、科研机构进入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核定保留的事业费可划拨所进企业或暂由原拨款单位代管。

  (十五)转制或改制的科研机构在职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仍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各项待遇。

  (十六)转制或改制的科研机构在职职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转制或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在职职工,以2004年12月的工资为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缴纳按职工本人工资当时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的固定职工,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变动。

  2、转制或改制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的正式职工,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在转制或改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执行标准为: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7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8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按企业计发办法高于事业计发办法时,第一年最高不得超过事业计发办法待遇的20%,以后每年提高5%,5年后不再封限。

  3、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的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后继续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未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七)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的职工退休政策参照甘人事〔20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在编正式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与转制或改制前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提前退休人员退休经费,纳入省财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经费管理渠道管理,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八)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后,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1、科研机构转制前借用的国家科技开发经费、财政借款,商债权人同意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2、进行股份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其职工住房及自办或合办的学校、医院等可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剥离出来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由科研机构代管或按有关规定协商划归当地政府部门管理。

  3、允许改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从净资产中划出30%,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作为对在职职工由事业单位员工身份向企业单位员工身份置换和劳动积累的补偿,转换为个人股权。

  4、为鼓励科研机构顺利改制和持续发展,改制为股份制的科研机构,由内部职工出资一次性购买国家资本金的,可享受折价10%—30%的政策性优惠。

  5、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在股权设置上,可对有突出贡献和能力的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政策,确保其多持股和持大股,但对这类人员的个人配股最高不得大于总股本的11%。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技术骨干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其退休费用按本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科研机构转制后5年内原在编的一般干部(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身份、待遇和调出程序办理。

  各市、州、地同类科研机构改革,可以参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由市、州、地组织实施。

  本省现行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一、主要任务

  (一)对省属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分类改革。

  (二)分类原则和改革方向

  1、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或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

  2、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省上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

  3、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高校、与高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4、研发能力不足,但能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要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5、主要围绕行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转制为业务类事业机构,不再纳入自然科学研发机构序列进行管理;

  6、既没有科研能力,又没有面向市场的能力,并且多年来未承担科技发展工作任务的科研机构,要予以撤并。

  (三)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以下简称改革)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各科研机构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1年内基本完成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分流重组或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制改制,按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的原则与办法

  (四)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五)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审核、申报所属科研机构的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由省科技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人员组成省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小组,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总体改革方案进行协调审批,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院所进行改革实施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省科学院、省农科院以院为单位整体设计、整体推进改革。要按照本省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进行资源整合重组和人员分流,对为已失去优势从事产业服务的科研机构要整合撤并,对新兴产业尚无对应服务的科研领域要认真论证后重组,并以院为单元对其改革方案负责论证申报。

  (七)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参照《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科研机构转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科研机构经认定批准为非营利性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行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

  1、省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编制人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和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申请,由省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小组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批。

  2、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要按照核定的编制面向社会(包括科研机构原在编人员)招聘工作人员,进行结构优化和分流重组。改革到位后,经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和其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并在省编委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机制,建立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主要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三、配套政策

  (九)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其原有自然科学事业费正常经费继续按原渠道拨付,不再按项目进行管理。

  (十)省政府对省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按重新核定的编制人数核定事业费,并根据国家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到位、经费增加到位的政策,按编制数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逐步达到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机构章程自主经营和管理。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人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等内部管理制度。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1)政府资助。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2)承担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项目的经费;(3)社会捐赠;(4)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获得收入;(5)其他合法收入。

  (十二)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赋予科研机构充分的自主权,要转变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和试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理事会制度。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建立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学术委员会咨询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

  2、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有关出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选和推荐院所长,审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机构业务和管理活动。

  3、院所长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机构的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4、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机构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在内部实行聘用制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自主决定内部岗位设置、招聘人员条件和聘用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1、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某项科研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2、科技机构对被聘用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定期考评。对考评不合格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后未续聘人员和被辞退人员,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其工资构成及分配比例,具体分配办法暂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人事〔2000〕102号)执行。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行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年度预、决算经省科技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定。

  (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营利所得主要用于该机构的发展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公共支出。

  (十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业绩考核。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规范,定期评估、考核、奖惩其运行绩效。

  (十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物品和资金资助。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拨入和捐赠的资产不得变更约定或抽回。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取投资回报。

  (十八)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资助支出可以在应纳税税前扣除。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4号)规定执行。

  (十九)为保证改革按期完成,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包括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改制为企业性科技中介机构,下同)的,按以下程序和政策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1、科研机构占有的国有资产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到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也可按财政部门国有产权登记的核定办理。

  2、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登记注册时按新设立的企业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包括其后的股份制改制登记和资产评估后的首次变更等改革变更登记)。

  (二十)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二十一)经批准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可自主选择转企、直接进行股份制改制、或转企后再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改革途径。进行股份制改制参照《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办理,并适用其中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其转制或改制前离退休人员仍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变(含提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省财政按原渠道拨付,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制或改制单位继续负责,今后增加离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进行。

  (二十三)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后,继续保留原设在其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的牌子,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认证、质监和检验任务,由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其运行绩效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国家部委设在转制或改制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按国家现行政策管理。

  (二十四)为了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推动科研机构改革,设立科研机构改革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到2006年底。科研机构按期实现改革转制或改制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已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过渡期内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所有待遇。

  2、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结束时,开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的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即以2006年12月职工的工资为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规定由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全额缴纳。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变动。参加社会统筹前的原固定职工,2006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

  3、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机构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过渡期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执行标准为:过渡期结束后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在企业计发办法高于事业计发办法时,第一年最高不得超过事业计发办法待遇的 20%,以后每年提高5%,5年后不再封限。

  4、科研机构转制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的科研机构,在改革政策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参加该项医疗保险统筹。未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保险。

  5、科研机构改革中的职工退休政策,在过渡期内参照甘人事〔20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过渡期结束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正式职工(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退休经费纳入该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渠道管理。

  (二十五)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的科研机构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高级科技专家、技术骨干和确因工作需要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退休经费纳入该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经费渠道管理。科研机构转制后5年内原在编(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正式职工)的一般干部调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身份、待遇和调出程序办理。

  各市、州、地同类科研机构改革,可以参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由市、州、地组织实施。

  现行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