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2002]1591号)精神,现就市区自备水源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开发区规划区内凡使用自建设施供水并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困难企业需免交或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楚州区、淮阴区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二、征收办法和标准(一)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80%计算污水排放量,每月收取一次。生产企业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扣除产品含水量的使用水量的80%计算。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临时施工用水),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部门征收。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可参照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取污水处理费总额2%的手续费。

  (三)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对市区自备水源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其使用按省、市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及补偿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

  四、组织领导市建设、物价、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市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本市自备水源用水情况做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既要查清漏户,又要查清不同用户的用水量。要根据市区自备水源用水及排水量,编制年度收费计划,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市物价部门要及时变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市水利部门要加大自备水源管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坚决取缔或关闭无证水井及其他自建供水设施。市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加强自建供水设施排水计量装置或用水计量装置的安装、维修和管理。对拖缴漏缴、应缴不缴、抗缴污水处理费的,市有关部门要督促其限期缴纳,情节特别严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