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参保单位:

  现将《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和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防止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对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举报范围:

  (一)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

  (二)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

  (三)虚构使用事实,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际未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

  (五)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范围外费用;

  (六)不准确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费;

  (七)定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在未取得定点确定前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

  (八)其他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或单位可通过来访、来电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地址:镇江市医疗保险局业务处(运河路79号,邮政编码212003,联系电话 0511-5340638,网址 www.zhyb.gov.cn)、镇江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业务科(将军巷9号,邮政编码212001,联系电话 0511-5018784)。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部门在接到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条 凡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对举报人或单位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违规费用的30%(门诊低于200元的按200元,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住院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具体负责奖金兑现工作,资金从医疗保险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举报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奖励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领取奖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以及登记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将举报奖励情况抄送市医疗保险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医疗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