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娄底市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政府机关勤政高效、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优化娄底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公正廉洁,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发现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可以向市人事局、市监察局(以下通称投诉受理机关)投诉:

  (一)擅自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五)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或有意拖延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七)索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八)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第四条 投诉人应在发现问题的15日内投诉。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信函、当面投诉等。投诉必须实事求是,应向投诉受理机关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以及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如有人证、物证,应如实提供,如有诬陷、编造等虚假行为,须承担法纪责任。

  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事项应及时登记备案,及时予以办理、转办或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市人事局投诉电话:0738-8216074;市监察局投诉电话:0738-8313665)。

  接到当场投诉的,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马上帮助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查明原因,限期解决,并向投诉人作出明确解释。

  投诉受理机关对于自身有权办理的事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受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和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且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要追究被投诉人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人事责任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及时查处。

  对于转办的事项,投诉受理机关必须在2天内将所投诉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承办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时限办理,并书面向投诉受理机关报告结果。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取消当年年终奖金。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受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党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党的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七条 同一机关当年累计被投诉5次以上且投诉反映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取消该单位和该单位领导班子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