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零售商业发展较快,百货商场、超市的规模和档次不断提升,繁荣了市场,促进了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促进了商场的重组、调整与提升。但由于我市零售商业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商场内部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商场经营业主与入场经营户之间的纠纷,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促进我市零售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商场的正常经营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对加强大中型零售商场监管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商场监管是政府维护公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商场监管,维护好市场流通秩序。

  针对商品零售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市场调研,探索建立我市商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重视对商场发展的引导工作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场业主经营模式自主性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必要性的特点,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商场发展的引导工作。

  (一)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建部门做好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引导商场业主做好市场调研,对商场业态、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市场定位等进行认真的论证,避免商场经营业态趋同化。同时要引导业主崇尚“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商业职业道德,引导业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二)商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杜绝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确保商场经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三、加强商场监管,依法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

  (一)为有效避免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之间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必须对商场

  业主注册资金与商场经营规模的适应情况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对新设立商场,在完善注册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注册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便于协调配合,加强监管。

  (二)为有效避免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纠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经营合同的监管,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签定的合同应报工商部门备案。

  (三)商场业主应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制定自律措施。商场要建立注册资本金数量与商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款结算制度。注册资本金大于月平均销售额的商场,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之间的销货款原则上不超过20天结算一次,注册资本金小于月平均销售额的商场,商场业主与商场经营户之间的销货款不超过10天结算一次。同时,提倡推行结算担保制度,以利减轻入场经营户结算风险。商场业主应按季将与入场经营户货款的结算情况和自营商品销售额占商场商品销售总额的情况报同级工商、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为防范经营风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商品流通等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商场注册资本金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有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凡注册资本金不足的,要限期补足或提供担保。

  四、建立健全商场监管制度

  (一)建立公示制度。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都应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商场的信誉,创造商业品牌。商场业主要为进场经营户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与经营户结算销货款;入场经营户要遵守商场规章制度,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商场要加强民主管理,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商场业主应定期公示与入场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情况,工商、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商场应在各级工商、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商场管理委员会。商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沟通信息、协调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之间的关系,维护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商场管理委员会应由商场业主牵头,依照有关规定组建。商场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入场经营户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二)建立投诉制度。消费者、商场业主、入场经营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商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商品流通、卫生、质监等部门投诉。工商、商品流通、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确定专人负责处理商场投诉事项,对商场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工商、商品流通、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将商场投诉的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三)试行商场警示制度。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商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大经营风险问题,应及时与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查实、会商,对经营管理不善、信誉不良的商场业主应发出书面警示,并将警示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

  受到警示的商场,应在收到警示通知的3日内,对警示所涉及的内容与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及时向工商、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