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到位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确保在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市区范围内毒鼠强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农业局),负责毒鼠强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整治责任,要在9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专项整治到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小组指导协调督查,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积极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理、中毒人员救治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具体监管责任如下:

  ㈠生产领域监管(包括生产鼠药的企业,加工、分装作坊),由各级政府负责。

  ㈡销售渠道监管。入市开店、摆摊设点,由工商部门负责;游街串巷、走村上户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㈢使用技术监管。城市(含县城)、乡镇由爱卫委负责;农村田间地头、农户由农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㈣污染防治监管和收缴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集中销毁,由环保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㈤事故应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㈥中毒人员救治,由卫生部门负责,药监部门配合。

  ㈦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在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整治到位要根据毒鼠强为害的特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尝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有步骤、分阶段实施全面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

  ㈠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9月1日—20日)

  1、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将国家九部委印发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组织张贴至所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具体责任为:市农业局负责城市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含村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的张贴工作,县区农业局负责各乡(镇、场)及所属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的张贴工作。此项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向全社会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3、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会、宣传车、标语、传单、墙报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毒鼠强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专项整治毒鼠强工作中来,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有关新闻媒体要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进行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㈡集中整治阶段(2003年9月20日—30日)

  集中整治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部署,集结精干队伍,在统一规定的时间里(9月20日—9月24日),对辖区范围内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要对有可能生产鼠药的小化工厂、小农药企业,隐身于偏僻之处的小作坊,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村集贸市场,城镇小街小巷,城乡插花地带等进行重点和突击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落实情况于9月26日前书面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定于9月27日—30日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区)、管委会及乡镇进行抽查。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杀鼠剂的违法行为。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杀鼠剂的违法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全面检查收缴在市场上非法销售的杀鼠剂。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杀鼠剂的,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收缴;对个人持有的毒鼠强,要动员其主动交出,拒不交出的,要强制收缴,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特别是对重、特大投毒案件,要逐案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组织精兵强将,强化侦查措施,逐级督办,限期查破,予以严厉打击。办案中要将彻底查清来源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任务,做到不查清来源不结案。对中毒事件,要积极参与救治,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并认真开展调查侦破工作。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杀鼠剂的窝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封取缔,依法严惩,彻底消除隐患。

  2、由农业部门牵头,积极组织对杀鼠剂生产企业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在抽检过程中,凡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扣押,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无登记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积极会同经贸、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对杀鼠剂进行清查清缴,集中处理。

  3、由工商部门牵头,及时清理杀鼠剂生产经营资格和清查清缴市常一是要对辖区内生产销售杀鼠剂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彻底的清理,凡未取得杀鼠剂《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和未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而从事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加强对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清查清缴,严肃查处打击摆摊设点、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

  ㈢重点督办和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地要对前一阶段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督办,尤其要对制售杀鼠剂案件多发地区和市场,以及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办。督办的方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谁负责”的制度,由主管部门领导包片,把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杀鼠剂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违法制售杀鼠剂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售杀鼠剂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各级要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层层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全面验收的方式,做到不留一处死角,不留一个后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11月中、下旬迎接省里的检查验收。

  四、管住源头,完善机制,根除危害到位各地要在9月底前建立健全毒鼠强长效整治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应对毒鼠强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㈠各地、各部门要将收缴的毒鼠强和废弃杀鼠剂,统一移交给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逐级上交省环保局进行集中销毁处理,其他部门不得任意处置。

  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加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

  ㈢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原因、责任,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㈣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含县城)由市、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资格核准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核准的经营单位应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手续。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对杀鼠剂的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除定点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的,要从严查处。

  ㈤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杀鼠剂安全使用和科学灭鼠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每个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要培训1-2名灭鼠技术骨干和宣传员,以确保每年春秋两季全国统一灭鼠行动和长效管理的实施。要建立完善鼠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强灭鼠技术的指导。

  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各级要积极参加今年11月份的全省统一开展的灭鼠示范活动。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每年春秋两季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的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市、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县区农业部门负责。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日常监管到位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认真做好信息互通与交流工作,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并认真做好信息传递和报送。县(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每月底要书面报告本地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建立健全中毒事故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及跟踪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业绩奖罚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