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第七条有关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决定调整《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府办〔2003〕83号文)地上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含劳力安置费)原则上按佛府办〔2003〕8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各区在执行中有困难,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土地补偿调整的标准,须报市政府备案。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及各区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二)其他房屋拆迁,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具体根据不同房屋结构,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水电齐备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按750元补偿;水电齐备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按600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按350元补偿;简易结构的,每平方米按250元补偿;简易棚屋的,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各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仍按《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