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市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办学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

2.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以上。到2010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00%。全面提高0至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3.坚持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和推动家庭早期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要解决农村幼儿教师老有所养问题,解除农村幼儿教师的后顾之忧。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对幼儿教师编制的管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费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5.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6.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7.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8.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9.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10.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11.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2.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联合办幼儿园。

13.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4.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5.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7.市、县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分别由市、县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市、县、乡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8.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农村幼儿教师的聘用、考核、辞退等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主管。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要认真落实农村幼儿教师工资,并做到按时发放。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19.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用5年的时间,使全市95%的幼儿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40%以上的教师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保证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同时,鼓励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

20.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拔有管理能力的优秀幼儿教师担任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乡镇幼教辅导员。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七、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22.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导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23.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明办 市直机关工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市政府扶贫办潍坊军分区政治部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使数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了学业。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4号)精神,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所有孩子都能受到良好教育”、“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为统筹协调我市的助学工作,使经常性助学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十三个部门组成的潍坊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并设立“助学管理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经常性助学工作,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并鼓励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助学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各种捐助资金)的接收、管理,贫困学生的审核、救助等日常管理工作。为管好用好助学资金,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收支管理,严禁挪用,做到专款专用。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的调查统计工作,制定严格的特困生申报和审查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实行第一审查人责任制,把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清楚,由学校审查后逐级上报审核,按正常渠道对学生进行资助。对资金的收支和救助困难学生情况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继续做好减免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工作,加强对受援学生的备案管理和跟踪调查,直至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地方财政中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经常性助学的主要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对农村学生的救助范围主要是无力支付书本费、学杂费和寄宿生的生活费、住宿费的学生;对城区学生的救助范围主要是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的学生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家庭领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学生。帮扶的项目主要是课本费和学杂费及寄宿生的部分生活费。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学”、“一日捐助”、“阳光助学”等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在经常性助学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能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结合的,要紧密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潍坊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李希贵 (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

组成人员:孙俐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许祖平 (市文明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刘鸣歧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夏永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有臣 (市地税局副局长)

吴金忠 (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孙亮东 (市政府扶贫办公室副主任)

王培庭 (潍坊军分区政治部干部科长)

毛金贵 (市总工会副主席)

邱 旺 (团市委副书记)

柳永春 (市妇联副主席)

姜林骄 (市残联副理事长)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承办,助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庄道礼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将根据捐资助学情况,逐步接收助学单位和个人参加。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三、流入地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建立定期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要于每年五月份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本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适龄人口情况,便于教育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安置计划。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四、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公办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并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维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五、建立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基础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就学。

六、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区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七、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应持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就近的公办学校联系,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再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规定办理借读手续,建立学籍。刚到入学年龄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凭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就近公办学校联系,学校验证后予以接收,并出具证明,由家长交原籍教育行政部门留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省定有关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超省定标准收费,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教育费用负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八、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按流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含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当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