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搞好农村特困户的救助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组织领导

成立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彭宪法任组长,周放良任副组长,市民政、财政、劳动、司法、教育、卫生、农业、农机、畜牧、科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谭毓平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乡镇应相应成立组织机构。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范围

根据"不救不活"的原则,依据我市农村特困户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特困户家庭实行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下列六种对象不属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好吃懒做的;五是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六是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村民小组评议;

(三)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张榜公布,群众评议;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县级民政局审批;

(七)市民政局备案。

五、规范管理

经过正常程序审批,被确定为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发给《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在审批过程中,要从严控制救助范围,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动态管理,能进则进,要出必出,做到不错、不漏、不优亲厚友,真正把救助对象定准。

六、资金的筹措与发放

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特困户救助比例控制在农业人口的1%-1.5%,救助标准为每月人平8-10元。具体标准、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对所有的救助资金,各级都要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救助资金按已批准的人数和金额及时转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信用联社专项帐户,特困户凭《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按季度到所在乡镇民政所或信用社领取救助款。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从2004年1月1日起发放。

七、发动社会广泛参与救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构筑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体系。一是开展司法救助,凭《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法院、律师事务所、妇联在必要时负责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开展教育救助,凭《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学校免收学杂费等;三是开展卫生救助,凭《湘潭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医疗卫生单位免收挂号费,接种疫苗费酌情减免;四是开展"一帮一"定点救助,凡安排到乡镇定点扶贫的机关事业单位,对所在点上的特困户要定点扶持,以帮助他们尽快摆脱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