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

  按照11月22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一系列部署,严格依照《建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重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我市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快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长期目标。通过3年的清理整顿,基本解决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和行业诚信体系。

  (二)近期目标。在2004年春节前,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完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摸底工作,2003年全市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必须100%兑现农民工工资,坚决杜绝“两节”期间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上访事件。

  三、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总体要求,此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个人都要列入清理整顿范围。要摸清底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尽快解决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03年12月24日-12月30日)。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力抓好落实。在此基础上,立即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地必须在12月28日前将组织机构、工作计划、时间安排等情况报黑河市建设局。

  第二阶段:集中清理整顿阶段(自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20日)。各地要确定近期工作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整顿工作。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要在1月20日前进行自检自查,并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黑河市建设局。

  第三阶段: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自2004年1月20日-2004年2月20日)。对目前能够解决的拖欠问题,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兑现;对多年历史陈欠或数额较大暂时没有解决能力的问题,要制定还欠计划,逐步予以解决。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五、组织机构

  成立黑河市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斌 黑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杜德明 黑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黑河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黑河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刘永强担任,负责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联系电话:8228391.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树立大局观念,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清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克服“等靠”思想和畏难情绪,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里的整体部署上来,坚持标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今后,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报建和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和结算方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三)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要尽快落实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今后,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各县(市)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合理确定负债比例,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并明确资质年检和招投标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资质,追究总承包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恶意拖欠的外埠企业,要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和个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次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决不仅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更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财政、计划、劳动、金融等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按职能要求,该支持一定要支持到位,该帮助的一定要帮助到位,从各个环节入手,切实工作推向深入。同时,工作中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相互督促,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局面。

  (五)明确责任,严肃查处。全面实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工程款未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在建工程责令停工,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拖欠行为且当年未按约定期限和比例支付欠款的,从次年起停止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于有拖欠行为的结转工程,不得复工。对不以国家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将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金融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降低银行信用等级,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特别是提高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对积极整改、认真兑现的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给予充分肯定,对整改不力的,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要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为求助者及时提供服务,做好安抚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切实把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