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驻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促进全市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巩固提高“两基”实施水平,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促进农村教育的持续、均衡、健康发展

1.坚持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提高“两基”实施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基本消除办学条件薄弱学校。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100%,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

2.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依法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和规范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出人口子女入学的监督工作。要层层建立、完善控制学生辍学工作责任制,将制止学生辍学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校长、教师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实行动态监控,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辍学严重超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称号,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发挥公办学前教育的示范作用,强化民办学前教育的主体地位,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4.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普通高中进城战略,努力扩大优质高中资源。到2006年,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比例有一个大的提高。

5.加强政府统筹,增强职业教育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要逐步建立完善市、县统筹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新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当地的各级各类职业与成人学校。统筹职业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布局结构、学籍管理、经费筹措、政策措施,做到与普通教育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协调发展。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扶持骨干学校和重点专业。在安排农村基础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农村教育科技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建设经费。鼓励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转制和改制试验,在不改变学校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引入民营机制,实行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努力构建相互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高度重视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个人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

6.继续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认真落实潍政办发[2003]134号文件精神,建立帮扶机制,深入实施“农村百所薄弱小学改造工程”;推广“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教育对口支援等做法,发挥经济发达地方和城区学校的优势,加大对经济、教育欠发达地方的支援力度。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保障农村教育的经费投入

7.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要进一步明确县、乡、村的办学责任,形成由县级政府重点“保工资”,县、乡两级“保运转”,县、乡、村三级共同负责“保安全”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按税费改革前农村教育费附加在“统筹提留”中所占的相应比例拨付教育部门,不得扣减和挪作他用,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8.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教育投入政策。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严格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继续做好城镇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旅馆业义务教育费和水产品义务教育费等“四项教育费”的征收工作。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四项教育费”要按规定标准征足,专款专用,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

9.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调整财政体制、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2004年将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到位,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留缺口。进一步落实县市区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认真落实校舍查勘、鉴定制度,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各级要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困难地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为加快危房改造进度,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可利用银行贷款集中改造现有中小学危房,市、县财政对经济困难、危房改造任务重的部分乡(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县级财政要增加对学校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鼓励、支持通过置换教育资源盘活集体性质的资产,资源置换、盘活中的有关税费给予减免。鼓励通过城乡结合、对口支援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的农村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采取捐赠等形式参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鼓励村民自愿提供劳务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统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1.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在2004年初核定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并按照核定的标准统筹安排经费。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收费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包括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的学费)平衡财政预算。对违反上述两个“严禁”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资料费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加强农村中小学经费监管,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

12.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要建立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少年儿童在2005年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市财政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足够数额的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13.积极鼓励、支持捐资助学行为。要正确区分捐资助学与乱收费、乱摊派的政策界限,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学校成立社区助学委员会,争取社区受益单位、个人支持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管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倡导和支持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一日捐助”等形式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

14.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潍政发[2003]14号),落实相关政策,通过独资、合作、改制、股份制等形式,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办学,放手、放胆发展民办教育,推进教育投入多元化和办学形式多样化。

15.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课程体系。要创造性地实施国家课程,加大地方课程开发建设力度,鼓励农村学校根据农村实际和学生的需要开发学校课程。加强教科书和教辅资料等课程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为农村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的课程资源。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用书管理、检查制度,杜绝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教材、教辅材料进入中小学校。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要在职业学校大力推广“双元制”教学模式,实行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培养,开展“订单”培训。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实行学校、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

16.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综合改革。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合作机制,有效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资源,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形成科学的教育结构,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教育培训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乡)、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专业师资。

17.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市教育现代化。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工程投入要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要将基础教育信息网络作为教育的重要基础设施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保证,重点实施。发展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注意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农村中小学基本实现“校校通”。

重视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应用。采取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法,加快建设基于教育区域宽带网应用的、符合课程改革精神、具有我市特色的中小学教育信息资源库。资源库建设要在统筹规划、统一立项、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各自特色,避免重复建设。

四、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8.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编制。核编工作应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

19.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潍发[2003]4号),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岗位结构工资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0.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和选聘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中学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均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对校长推行职级制管理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

21.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转户口,工资标准在原来工资基础上浮动一级。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对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22.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结合实施新课程改革,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投入。

五、加强领导,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3.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责任制,保障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保障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和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坚决制止对学校工作的乱检查、乱收费,努力为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办好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24.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市政府将选择2至3个县(市、区)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县(市、区)都要选择1至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25.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基础教育目标责任督导考核机制。要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制止学生辍学、学校危房改造等为重点内容,健全逐级督导机制,完善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制度。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教育执法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潍办发〔2001〕16号),落实各有关部门的教育执法责任,健全同级督政制度。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6.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