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宝鸡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求,根据《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陕政发[1999]9号)、《陕西省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2]9号)和《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宝政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已停产或半停产一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停发半年以上,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费率难以足额缴费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

  第三条 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困难企业资格每年审定一次,对不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转为正常企业参保。

  第四条 经审核确定的困难企业,以上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用计算基数为缴费基数,由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缴纳4%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具体办法按《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宝政发[1999]110号)执行。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参保时设立个人账户确有困难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选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困难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自二○○四年元月起,对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设立缴费保底线。保底线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每年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第八条 困难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出“中心”后,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通过再就业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随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