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200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梧州市200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区开展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化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育兆  副市长

  副组长:梁振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吕文伟  梧州海事局副局长

  邱兆胜  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何应皓  市安监局副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坚训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连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谢平  梧州船检处主任

  李奇佳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业振  梧州航道处副主任

  李中川  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

  黄国东  市交通局航务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梧州海事局,联系电话、传真:2829828),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廖达新同志(梧州海事局)担任,工作人员在成员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我市水上交通现状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辖区内干、支流水域及封闭水域的乡镇客圩渡船、农(自)用船、渔船和横水渡船等从事非法载客渡运。

  2.在辖区内干、支流水域的航道上从事碍航或非法捕捞、挖掘和水产养殖作业。

  3.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多发航段。

  (二)整治重点

  1.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2.辖区内通航环境和重点水域的整治。

  3.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清理。

  四、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整治

  1.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11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

  2.界定船舶的性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所有的船舶(包括无证船舶、自用船舶、渔船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同时要求各船主明确作出船舶用途的选择,界定船舶使用属性(即运输、渔业或自用等),根据船主确定的属性,督促其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结合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根据船舶种类和用途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这项工作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藤县、苍梧县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藤县金鸡和苍梧爽岛的“三无船舶”(包括超航期仍继续营运的船舶)开展一次声势浩大、决心坚定、打击有效的清理取缔活动。

  (二)通航环境和重点水域的整治

  1.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航道、海事、交通、公安、安监、航务、水利局、船检等部门配合,对我市桂江航段从事非法淘金碍航的船舶或浮动设施开展一次清理、取缔活动。

  2.由市水产畜牧局牵头,交通、海事、航务、公安、安监、船检等部门配合,重点清理在我市辖区干、支流水域内从事违章和碍航的水产养殖设施及撒网捕捞的渔船。

  3.由海事局牵头,安监、交通、航务、航道、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港区内从事捞沙运输船舶的作业和航行秩序进行清理整顿。

  4.由海事局牵头,航务、航道部门配合,对藤县、苍梧县辖区内的事故多发航段采取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5.由藤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安监、交通、海事、航务、航道等部门配合,落实藤县太平健安渡口拟采取的消除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三)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整治

  由市交通局牵头,船检、海事、安监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非法设置或超经营项目范围而施工作业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清理、取缔。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克服厌战情绪,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按照“政府领导,管理部门牵头、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其他部门主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的协调一致。

  (三)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和电视等舆论工具,大造声势,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严格标准、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和督查验收,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从7月至11月底,根据实际情况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从7月至9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根据本方案的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要求,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开展整治活动,10月10日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总结报整治办公室汇总。

  第二阶段:从10月11日至11月底为督查验收阶段。整治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督查组于12月3日前将督查情况书面报整治办公室,12月8日前由整治办公室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