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及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落实。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及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107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豫政[2003]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平政[2003]66号)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以及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事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任务、方法和步骤

  (一)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1.组织领导。全市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各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县、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各乡镇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2.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集中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市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活动和集中宣传活动应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开展。

  3.分类培训。为突出培训效果,要分别举办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及主管行政许可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及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使他们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整个培训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第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清理范围。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行政许可规定。

  2.清理原则。即“谁制定,谁清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自身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废止,2004年7月1日起停止

  3.清理方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列出自身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对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全部目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停止执行。

  (2)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对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部委制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律废止,停止执行。

  第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与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同时进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2004年7月1日起,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前段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使行政许可过程做到运作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四)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是要尽快建立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该修改的依法责令修改;该废止的依法责令废止;该撤消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三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复议案件的审查力度,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

  (五)步骤

  1.第一阶段:2004年1月10日前,各县、区、市政府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第二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方式进行清理,写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研究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理总体情况,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和依据,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依据。2月28日前,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并向市政府汇报审定后,于3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3.第三阶段: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制定与行政许可相关的配套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机关的清理,以及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掌握精神实质,转变思想观念,要亲自挂帅,组织熟悉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成立专门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保障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经费。各级各部门要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所需的学习、宣传、培训、清理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编制、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大力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对全市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走过场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积极主动,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附件:

  1.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登记表(表一)(略)

  2.行政许可机关清理登记表(表二)(略)

  3.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表三)(略)

  4.行政许可机关清理汇总表(表四)(略)

  5.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表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