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1999年我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各工程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载止2002年底已完成退耕还林任务35.5万亩,荒山造林33万亩,153671农户从中受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退耕还林林(草)权证发证工作却严重滞后,全市已发证数量还不到应发证数量的10%,落后于全省平均发证进度。为加快颁发林(草)权属证书的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发证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搞好宣传

林权证是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流转等的重要法律依据,是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的重要举措。依法确认退耕还林农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颁发林权证,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及时向退耕农户颁发林(草)权属证书,既是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内容,又是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坚持依法治林、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的重要手段。对于明确退耕农户的权利义务、稳定林(草)权属关系、保证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把握好“林权是核心”这个关键,依法履行好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墙报、标语、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发放林(草)权证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法律法规及发证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放林(草)权证工作作为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内容,尽快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林权发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明确政府领导是颁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林业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农业、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分时、分片包干的办法,加快发证进度,按时按量完成退耕还林发证任务。

三、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当前,全市退耕还林林权发证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个别县1999年度的退耕还林林(草)权证的发证任务尚未完成。各地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按照“退耕一块、还林一块,验收一块、发证一块”的要求,对已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要及时发放林(草)权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一是明确发放林(草)权证的机构和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证工作负总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发证工作,检查、督促发证进度和质量,审核林(草)权证书;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发证工作,指导、组织村社填写、核对、公示林权证有关基础数据;林业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二是持证上岗,确保质量。颁发林(草)权证的具体工作涉及到现场勘察、登记造册、现场核实、公示权证、打印(填写)证书、发放证书等环节。要确保质量,对从事发放林(草)权证的人员要加强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严格发证质量,上一道工序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做到发证工作统一、规范、保质、保量。三是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发放林(草)权证书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四年的颁证任务今年要完成,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政策、技术、经费、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间协调等方面的问题,要逐一研究解决,落实措施,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发证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间表,把任务分解到乡镇和村社,随时掌握发证情况。

四、加强检查,严格收费

要加强发放林(草)权属证书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把发证情况纳入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的内容。发证工作必须跟上退耕还林进度。市上将在9月上旬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督查督办各地已退耕还林地的林权证发放情况,并将林权证发放情况每半月通报一次。各地务必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确保在11月底以前完成1999年至2002年退耕还林林权发证任务,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政府。市政府将于12月上旬组织检查验收。从今年起要把发放林(草)权证纳入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与退耕还林的“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挂钩,对不能按期完成颁证任务的县(市、区),将扣减退耕还林补助经费,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任务,并调减下一年度“天保工程”的项目和资金。对保质保量完成颁证任务的县(市、区),将在下一年度的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任务、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在林权证发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川价费[2002]194号)的规定,每本林权证只能收取工本费5元,各地不得乱开口子、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对发证工作涉及的会议宣传、表格负责制、人员培训、现场勘验、资料档案费用,依照法规和《退耕还林条例》由同级财政解决,各地必须保证支付,以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