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质监局 2003年8月29日)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气瓶,并向气体消费者(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为切实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气瓶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延期气瓶管理相关规定的实施。为让广大气体消费者现自有产权气瓶得以充分利用,让气体消费者在气瓶产权转移过程中与充装单位有一个充分协商过程,决定将“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等相关规定延期至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各气瓶充装单位停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广大用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将自有产权气瓶转移给气瓶充装单位。

二、气瓶产权转移实行折价收购。具体方案由充装单位联合提出,报当地质监部门,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方案必须充分体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并便于实际操作,不得强行要求用户将气瓶产权转移给充装单位。

三、从2003年11月1日起,由气体充装单位向气体消费者(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准备足够数量气瓶供广大气体消费者(用户)使用。气瓶产权转移后,有关气瓶折旧费、使用费、押金等,由气体充装单位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必须先审批(核准)后实施。质监、建设、物价、经贸、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本着既不违背政策规定,又有利于气瓶产权转移及安全管理的原则,对企业提出需要审批(核准)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四、各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气瓶档案,加强气瓶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严禁向气体消费者出售新瓶,不得向用户收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任何费用。

五、加强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丽特普发[2003]1号),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措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加强气瓶安全监管,对充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确保广大气体消费者根本利益,促使我市气瓶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