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宜宾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我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情况报告”的办理意见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新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又大大前进一步。为使《文物保护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文物保护法》纳入各级政府法制宣传规划和“四五”普法工作中。

  二、要求各地、各部门于9月30日前认真组织一次对《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人人了解,遵守《文物保护法》,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意识。

  三、各地、各部门将组织对《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情况于2003年9月30日前以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开展对《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