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分类改革,为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1]16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2002]60号)、《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苏政传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界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动植物检疫、防疫,兽药和饲料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安全监控等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承担上述职能,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派出防疫监督人员。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知识产权难以保护或物化的技术推广等服务界定为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和农业、农机等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植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扑灭,机械化防汛抗灾、排涝抢险,森林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监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

  二、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2]147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将除农经、水利、国土管理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要依据乡镇人口、面积、农业生产特点以及农技推广服务内容,遵循科学、高效、合理和一岗多能的原则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配备农技人员,原则上每个乡镇控制在8-15人(不含农经站,现有乡镇农经站编制数不作变动,超编人员按规定一并实施分流)。公益性岗位核定工作由各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共同进行。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县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人员工资发放按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苏办[2002]39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照省、市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植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动植物检疫、防疫,兽药和饲料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安全监控等工作职责重新明确后,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三、推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

  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及资格准入工作按省统一布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指在省人事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指标内实行公开招考、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制农技人员),按照省政府苏政发 [2002]14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严把进人关。

  四、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创业

  各地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编制内农技推广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依法进行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与财务进行审计,核实资产。财产清查中涉及集体资产的,必须按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核实完成后,可将其中原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余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允许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农技人员对其买断,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

  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已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由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理;未纳入事业单位保险的,可以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离岗期满后,可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解聘的农技人员,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各地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农技人员从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

  五、严格执行人员分流政策,妥善安置竞岗落聘人员

  在此次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类改革中,对正式在编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如已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补缴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未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退职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聘的国家农技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减半收取档案保管费,保留3年的原有身份,3年后找不到全民所有制接受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再保留原有身份。落聘的国家聘用农技人员,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办理解聘手续。

  对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在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15年(女性不少于10年)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先按其在岗工资的规定折率发给离岗退养工资,原享受的工资待遇累计档案工资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如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对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编制内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技术员),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按照通办发[2001]64号文件规定妥善解决。

  六、切实解决好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

  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养的,纳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其退休或退养期间的工资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渠道解决;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调整到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按当地养老保险规定发放退休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退休和提前离岗退养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逐一调查核实,解决工资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七、切实加强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掌握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严把农技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人计划、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和支农资金结构,按照"两个高于"的要求,增加支农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益性农技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平调和流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清产核资,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应有的推广设施和推广手段。已被平调的乡镇农技推广站国有资产要限期收回,被拍卖的款项要如数追回,用于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乡镇农技推广中心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乡镇政府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技推广中心的领导,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协作,确保农技推广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