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了多次清理,对机关房产也进行了调查,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机关、市属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资金和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和范围

  从清理经济实体入手,进一步加强对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起管理规范、配置优化、利用高效的资金、资产管理新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列入本次清理的单位,包括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和市属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二、清理内容和方法

  (一)对经济实体的清理

  全面清理各单位投资设立、主管和挂靠的经济实体(包括所办宾馆和培训中心)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机关、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人员。对一般经济实体的清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的清理整顿,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2]31号文件所确定的工作原则执行。通过清理,要做到除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在近期内继续代管的经济实体外,所有单位均与所办实体脱钩,杜绝明脱暗不脱的现象,对未经批准在实体中兼职的人员也一律与实体脱钩。

  (二)对资金的清理

  对行政性收费、应上缴财政的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上交财政帐户的情况和各项往来资金存入财政帐户以及各单位开列帐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单位以货币资金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全面清理。

  通过检查和清理,对所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对未经财政批准的帐户一律撤销,对投资进行规范管理。

  (三)对资产的清理

  对交通工具的配备及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办公用房在原先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各单位要进行充实完善,对各单位以房屋、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进行投资和租赁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健全各单位的资产基础资料,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对投资、租赁资产的收益实行规范管理。

  三、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自2003年9月中旬起,至11月底基本结束。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3年9月中旬)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清理工作计划,进行本单位的动员部署,认真组织政策学习,做好清理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9月下旬至10月25日)市各清理小组分别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对各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清理工作的各类表格,对照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将各类表格和整改情况按期上报清理小组。

  (三)检查整改阶段(2003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市各清理小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其重新整改。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2003年11月21日至11月底)各单位上报清理工作小结,并根据本单位清理情况,建章立制,实施长效管理。各清理小组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下转第7页)(上接第6页) 并做好清理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四、组织领导

  建立市清理市级机关、市属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经济实体、资金和资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设三个清理小组。经济实体清理小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体改办、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南通工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协同;资金清理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协同;资产清理小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协同。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自查、核实、填报工作,凡政策明确、界限清楚的都应如实填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界限不清或有疑难问题的要及时请示报告。要认真自行清理、纠正,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明确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如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清理工作要求认真清理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所有填报的表格一律由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清”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由领导小组下发。

20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