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2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掌握政策,妥善接收安置对象

  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部分退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结婚满2年(从结婚登记日起计,至派遣单填写日止)的,可在家属(夫或妻)户口所在地实行异地安置。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政府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市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经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在200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全面推行安置工作公开和考试考核制度。从今年起,全市都要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制度,实行“安置政策、安置办法、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参照考试与档案考核成绩,本着立功受奖优先、艰苦地区优先、军龄较长优先、技术专长优先、双向选择优先、家庭困难优先的原则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三)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今年市直和各县市区必须推行自谋职业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市直按转业士官3万元、退役义务兵2万元的标准补助。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可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2.5倍和1.5倍左右发放。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含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和投保年限,确保其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衔接和保障。退役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到单位后,从安置部门开据介绍信之月计发工资。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

  (四)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直安置的用人单位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需缴纳有偿转移费8万元。各县市区的有偿转移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收取,具体比例和数额由各县市区政府视本地情况确定。对拒收单位,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拒收人员的数量,征缴转移安置金,并处以罚款。

  (五)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发至安置机关开出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的当月为止。非组织原因不到分配单位报到上班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照顾。

  (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解决拒收问题。根据《兵役法》关于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对拒收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的通知书。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兵役法》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在限期内仍不能完成任务的拒收单位,由监察、民政、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通知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新闻曝光和行政罚款,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七)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