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4]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