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4]18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6-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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