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缓解国家教育经费不足,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三个转变”,特别是促进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科教兴市,推动德阳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把我市民办教育做强做大。

  (二)发展民办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解决平等待遇,强化扶持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非义务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为重点,做强做大民办教育。

  通过努力,到2010年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整个在校生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龙头示范学校,民办学校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基本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鼓励支持民间力量以各种形式办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依法独立投资办学、多种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公办学校、科研单位合作办学,鼓励支持薄弱学校、企业中小学进行改制试点。积极吸引市外、省外、境外资金来德阳投资办学、合作办学。

  (四)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重点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要重点引导、支持民间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考虑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五)积极推进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创新办学机制和培养模式。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困难的职业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产权明晰的股份制、民办公助、公有民办等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努力盘活并优化现有公办职业教育资源。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参入公办职业学校,引进民办机制。努力创新办学机制和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争取在招生考试、学制、学习形式、就业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结合,职前与职后教育衔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相融合,满足求学者就业、创业、升学、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各种需要,以增强适应社会、市场变化的能力,形成面向市场自我发展、自我调整、自我约束的灵活办学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实行平等待遇,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消除体制性障碍,制定并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规定和待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从2004年起,市、县(市、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经国资部门批准,允许公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出让给民办学校使用,涉及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但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途。

  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物价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费,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机构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民办学校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比例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比例获得相应的部分。

  (九)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相互合理流动,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障碍。经原任教学校同意,公办学校教师可到民办学校兼课。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其人事关系、档案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引进人才条件的,在落户、职称评定、申报科研项目资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专职教师其教师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学生转学、升学、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机制,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银校授信活动。设立民办学校信用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民办学校的贷款担保,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教育设施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四、增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水平。

  (十二)民办学校要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质量和特色。鼓励民办学校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引进和培养名教师名校长,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方法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引导民办学校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实现举办者与办学者相分离。建立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坚持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原则。民办学校应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引导民办教育机构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十五)建立民办教育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民办学校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民办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应设立风险金和福利基金,专项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处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

  五、建立健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把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民办教育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计划、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职责内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十七)实施民办教育审批“绿色通道”,公开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审批登记程序及时限,减少重复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投诉电话,负责受理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投诉并依法给予查处。

  (十九)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大力整顿和规范教育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严肃处理乱打广告等违规行为。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任何媒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通过准入、评估、财务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改制试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鼓励和保护所有民办学校依法平等地参与教育竞争,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和营造良好的办学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十)本决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

  (二十一)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及规定同时作废。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