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我市户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后,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生育政策

  (一)全市户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简称城镇居民,下同)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居民(简称农村居民,下同)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在2004年7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村改居”的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继续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村民委员会中原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人员,户籍迁入其他村民委员会的,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除外)。

  二、优待奖励

  (一)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并已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执行农村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并已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执行城镇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分别登记在不同地点的,户籍登记地的镇(街道)应按各自户籍地的规定落实优待奖励。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夫妻,执行城镇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仍执行城镇居民的优待奖励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已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结扎养老保险等优待奖励的夫妻,仍享受原优待奖励。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迁移户籍的,从户籍迁入之日起享受迁入地镇(街道)居民同等的优待奖励。

  本规定未提及的生育政策问题,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