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废品回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遏制涉及废品回收行业的抢夺、抢劫治安案件及收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废品回收是指收集、贮存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品(不含危险废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其他专项弃置物品。

  废品回收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领取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不属本通知规范范围。

  二、废品回收作为特殊行业,其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经贸局负责宏观管理。

  三、按照“控制数量、放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废品回收企业市场准入。各镇区限设(保留)一个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废品回收公司),废品回收公司下设回收站点不得超过8个,废品回收公司及下设站点由当地供销社负责投资经营。废品公司不得再设分公司。

  四、废品回收公司必须有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储存库(场);废品回收站点的工作人员,必须有经营场所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接受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废品回收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报公安部门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废品回收经营权不得承包,不得接受他人挂靠,不得转让和出租。各镇区供销社如转制为非公有控股企业,其属下废品回收公司经营权必须同时交还镇政府(区办事处),另行安排。

  七、废品回收实行全市放开经营,凡按本通知规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废品回收公司,依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由开展废品回收业务,各镇区不准画地为牢,限制或禁止其他镇区废品回收公司进入。废品回收公司下设的回收站点只能在本镇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八、凡收购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废品回收公司,必须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台帐管理制度,以备相关部门检查监督;

  严禁经营单位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矿山、水利、测量、电信通讯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废品回收公司应要求提供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建帐登记。

  九、三资企业、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资(含废旧金属及边角碎料)属生产性废弃物资,这些废弃物资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

  十、废品回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收赃、窝赃、销赃,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废品回收经营资格。

  十一、市供销社作为废品回收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品回收行业自律,加强镇区供销社废品回收经营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废品回收公司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行业的管理。

  十二、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废品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废品收购活动的企业,并坚决取缔废品回收无照经营。市经贸、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要依据职能做好废品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废品回收市场的经营秩序。废品回收公司经营活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镇区要加强废品回收工作的领导,原与废品回收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各类投标或承包合同(协议)一律终止。废品回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尽快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终止后有关处理事宜,由各镇区与承包协议方自行协商,妥善解决。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废品回收经营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