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广东省《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以及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对保持军队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大影响,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的评选年度先进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既不能及时安排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当地政府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安置工作力度。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2001年从广东省6市共8所高等学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城镇户口而购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深化安置改革,加快推进安置改革步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相适应。改革传统的安置办法,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自谋职业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正式颁发,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兵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三)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1、在待安置分配期间,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2、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3、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四)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每人1.0万元,转业士官每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