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计规划[2004]25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4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体制改革的意义

  规划工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职能。搞好规划体制改革,是规范政府行政管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计划以来,我市的规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初步建立了以“十五”计划纲要为龙头,以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但是,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还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规划编制主体不清,有些功能定位不准;规划编制程序不规范,编制混乱;规划内容“缺位”,衔接协调缺乏;规划实施约束力不强,重编制轻实施,监督不力。规划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影响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亟需进行改革。

  二、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三规融合、空间均衡”,把“五个统筹”落实到各类规划中去,强化政府在规划中的作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重点在三个方面突破:1.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2.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划管理程序;3.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

  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1.树立新的规划编制理念,注重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2.确立空间平衡与协调的原则,增强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三规”之间的融合;3.强化政府履行职责的规划,弱化市场调节领域的规划;4.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下一级规划落实上一级规划,同级规划之间边界清晰、相互协调;5.加强规划与投资安排、项目选择和年度计划的结合,切实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

  三、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探索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在国家和省级规划的指导下,探索建立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同功能,市级规划、县级规划等不同层次的规划体系。

  强化总体规划的功能。总体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市委的建议,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组织和动员全市人民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总体规划既要阐明我市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又要将空间平衡与布局纳入规划,增强总体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同时还要明确政府的工作重点,为各地各部门各项工作提供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落实到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三个规划在空间结构上、空间布局上、空间功能定位上要做到协调一致。

  突出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由市政府以跨县(市、区)的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特定空间上的落实。区域规划的编制要着眼于打破行政区界限,优化整合区域内资源配置,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城市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做实做深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市政府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市政府负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以及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范围广的重大项目和市政府安排投资的重要领域等,必须编制专项规划。在一定时期内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引导的产业,可根据我市战略需要编制该产业的专项规划。市场机制已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领域或范围要窄,规划深度要强化,资源配置要明确,操作性要强,避免与相关规划的交叉重叠和相互矛盾。专项规划争取做到可以作为项目审批或安排投资依据的深度。

  (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划管理程序。

  规划管理程序是指从规划提出、确定、编制、衔接、审核、颁布等环节的规定。

  提出和确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年度需要编制的规划,由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平衡确定后,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书,并据任务书在统筹财力中安排规划专项经费。凡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任务书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安排规划经费。

  编制和衔接。根据规划的性质和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编制。各级各类规划都必须坚持规划编制过程的开放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所有的规划都必须与相关规划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规划衔接工作由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完成。

  审核和颁布。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核,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其中须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一般专项规划由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布实施。有关规划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审批办法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但在有关机构审批前需经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备案。

  (三)探索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

  按规划的不同性质,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创新规划落实制度。发挥年度计划在规划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财政预算时,要贯彻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强化规划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机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属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坚持先编规划后批项目。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规划等要求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强化规划与公共资金的配置投入。未列入规划的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投入。

  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要进行阶段性实施情况评估。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要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

  建立规划调整机制。规划实施期间经评估需做调整修订的规划,要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发布。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规划内容已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时,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规划期超过5年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要根据同期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予以调整修订。

  重视和加强规划宣传。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规划外,其他规划均须由规划审批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须在总体规划颁布后公布。

  四、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体系。为加强对规划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由市计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同时,聘请国家、省、市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规划体制改革专家咨询机构,形成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专家学者提供技术支持的机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出台《关于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积极有效地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工作,解决我市当前各类规划自成体系、衔接协调不力等问题,制订出台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增强规划体系、规划管理程序、规划实施机制的程序性、政策性、可操作性。

  (三)召开温州市规划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为进一步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狠抓落实,适时召开全市规划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以“十一五”规划工作为载体启动规划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要紧密结合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力求有创新、有突破、有亮点。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和建设富裕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通过广泛缜密地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指导方针、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和重大举措,使“十一五”规划成为指导我市2006年至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