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广元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凡是在广元中心城市规划区(嘉陵片区、东坝片区、利州开发区、上西开发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市供排水公司、上西自来水公司、八一供水站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代收工作;市水利局、市中区水利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各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代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计量标准按自来水用户实际用水量分类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由污水处理费收取单位按实测分类核定。

  第七条 属于城市公共供水的污水处理费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在收取自来水费中同时收取;自备水源单位按取水许可量或装表计量按月收取。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足额划入污水处理厂专户。

  污水处理厂按照实际收取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4%给代收单位支付代理费。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符合接纳排污标准的排污者,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工作,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规定,提高其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若出现擅自减免,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污水处理厂支付等额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