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狂犬病综合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梧州市狂犬病综合防治方案

  狂犬病俗称“疯狗症”、“恐水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 目前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一旦发病,死亡率100%.近两年来,我市狂犬病呈明显上升趋势。从去年初到今年5月底,我市共发生狂犬病85例,全部死亡。我市狂犬病疫情非常严峻,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我市列为狂犬病一类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和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区狂犬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我市的传播、流行,遏制狂犬病的发病势头,彻底改变我市狂犬病一类市的状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搞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努力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势头。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综合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大幅度降低狂犬病的发病数,大幅度降低狂犬密度,大幅度提高各种犬只的免疫力,大幅度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防治知识水平,确保我市今年下半年狂犬病发病数控制在自治区的要求以内。

  (一)今年下半年岑溪市、苍梧县、藤县狂犬病发病数控制在5例以下,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蒙山县为0例。

  (二)犬只规范管理(3个100%):

  1.犬类狂犬病免疫密度100%.

  2.犬只免疫证发放率100%.

  3.病犬、野犬捕杀率100%.

  (三)对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咬伤的人员规范管理(3个100%):

  1.伤口及时正确处理率100%.

  2.人用狂犬疫苗接种率100%.

  3.人用狂犬疫苗按免疫效果检测率100%.

  (四)城乡居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85%以上,养犬户和犬类销售、屠宰人员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运洪  副市长

  副组长:何敏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卢俊民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谢 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钟志德  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

  邬雷鸣  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其元  市药监局副局长

  苏建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贞梅  岑溪市副市长

  杜志华  苍梧县副县长

  米 强  藤县副县长

  罗树松  蒙山县副县长

  滕 文  万秀区副区长

  黄光强  蝶山区副区长

  梁文蔚  长洲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谢英同志兼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均要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制定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安排综合防治经费,确保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三)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的养犬进行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五)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以及病人的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狂犬病的救治水平。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我市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进行坚决查处。

  (六)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犬类交易的管理,坚决查处未检疫犬类上市交易。

  (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供销渠道的管理,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八)宣传部门要加大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

  五、整治措施

  本次整治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6月1日至30日)。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7月1日至30日)。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阶段(8月1日至30日)。

  (一)宣传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等多种形式,宣传与普及狂犬病危害和预防控制知识;组织群众参与狂犬病防治活动,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接受犬只免疫工作。

  2.准备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发布通告,向城乡居民通告此次狂犬病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时间和措施,特别要强调凡辖区内所有犬只必须进行圈养和免疫接种,对未进行圈养和没有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一律作为野犬、病犬捕杀。

  (2)各城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组织张贴政府通告,要把通告张贴到村组、农户,社区街道。组织调查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致伤的人,并进行登记造册,摸清人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情况,做好本乡镇犬只的造册登记、摸清犬只的免疫情况。

  (3)水产畜牧部门:对全市犬只的造册登记,摸清犬只的免疫情况;组织全市犬用狂犬病疫苗供应;组织开展免疫人员基础免疫、个人防护等准备工作。

  (4)公安部门:加强犬只准养的审批和发证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成立狂犬捕杀队伍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做好狂犬捕杀人员免疫、个人防护等工作。

  (5)卫生部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组织供应工作;开展医务人员相关知识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狂犬病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宣传,以及犬只免疫人员、狂犬捕杀人员的基础免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近一年内被犬类咬伤人员的调查、登记、免疫工作。

  (6)工商部门:对全市犬只交易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向从事犬只饲养、运输、宰杀、贩卖等行业人员进行狂犬病相关知识宣传,并对此类人员的免疫情况进行调查。

  (7)宣传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宣传,积极宣传本次整治活动意义和有关措施,为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药品监督部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相关制品供销渠道管理,并对制假、贩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专项整治阶段

  1.水产畜牧部门:集中人力、时间对全市犬只开展强制性免疫工作,免疫密度达100%,同时对已免疫的动物发放动物免疫证和钳封耳标(宠物犬挂免疫证牌);会同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和上市犬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出贩卖病犬类动物违法行为,对无有效免疫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犬类进行运输、上市交易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公安部门:开展对无证犬只、无主犬只、狂犬的捕杀工作,发现一只,捕杀一只;对群众投诉的违章犬只做好处置工作。

  3.卫生部门:加强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开展狂犬病疫情报告检查;与药监部门一起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相关制品的案件。

  4.工商部门:与水产畜牧部门一起对犬类交易进行检查,对贩卖、销售病犬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力度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5.宣传部门:及时报道我市开展狂犬病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6.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查处非法经营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相关制品案件,对于造假、卖假的案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7.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地区无证、无主犬只、狂犬的捕杀,并对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范围对犬只进行捕杀并焚毁或深埋。对调查发现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致伤的人,未接种狂犬疫苗要通知其尽快到市、县(市)疾控机构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确保有效接种。

  六、督查、考核、总结

  (一)督查与考核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狂犬病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掌握了解狂犬病整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7月上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2.8月1日至7日,各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进行督查。

  3.8月10日至15日,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二)督查考核内容

  各级领导机构建立,狂犬病综合整治方案制定,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程度,当地疫情状况等。

  (三)总结报告

  8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七、责任追究

  对于在本次整治活动中,不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各项整治活动的;不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在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的;不履行本职职责的;对督查意见不执行、不整改的;由于领导不力,本辖区内出现多次狂犬病疫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