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日15日起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
公布日期:2004-06-15施行日期:2004-06-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6-15
施行日期 2004-06-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日15日起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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