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对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办法》(烟委[2002]19号以及烟办发[2003]9号)同时废止。

  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5日

    县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表彰。现提出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及所占比例

    1.民营企业增加值(20%)

  2.民营企业上交税金(20%)

  3.民营企业出口交货值(20%)

  4.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

  5.个体私营企业的户数(20%)

  (二)每项考核指标的内容及权重1.总量(40%)

  2.速度(60%)

  (三)单项考核评分公式(略)

  (四)统计范围及数据来源除外商独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以外的所有企业,即以民营经济发展局系统统计报表数据为准;个体私营企业户数以市工商局统计为准。

  (五)奖励年终得分前五名的县市区,评为全市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开发区由于没有去年的基础数字,今年暂不参加考核,从2005年开始参加考核)。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