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