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
公布日期:2004-06-1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4]3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6-1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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