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分流规定〉的通知》(琼委[20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离岗的年龄按法定退休年龄下划3年,即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党的机关工作者、公务员(含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一律提前离岗。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三、提前离岗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包括出勤奖、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费和在岗人员降温费补贴)及社会保障待遇;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在职人员对待,工龄连续计算;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任现职不到5年的提前离岗人员,在办理提前离岗手续时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任现职超过5年(含5年)的提前离岗人员,在办理提前离岗手续时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四、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1996]5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1999]24号)所规定的正常增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晋升完毕。退休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按时拨入市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市管企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参照上述意见办理。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提前离岗的年限。

六、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人员的执行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20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