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4]1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3年12月初开始至2004年1月初结束,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通知》精神,继续全面推行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4年度退役士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

  (一)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本市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市安置部门将按照省政府(皖政〔2003〕11号)文件确定的比例拟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女兵、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效益较好的新建、扩建单位可适当增加安置任务。

  (三)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照《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按照《兵役法》和《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的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照《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认真落实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接收单位要克服困难,选择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确保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

  (二)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费发放到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日截止。市财政局要及时核拨经费,具体发放工作由市民政局承办。

  (三)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对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在安置去向上可选择入伍户口所在地、配偶户口所在地和就业所在地落户。同时市安置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不得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四、要求

  (一)各单位要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配合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克服困难,确保全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6月底前完成。

  (二)各级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可选择回父母效益较好的一方安置,接收单位不得以父母性别等理由拒绝接收本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在一周内接收,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即将和正在改制的企业,不得以改制为由,拒绝或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后一年之内不得下岗。

  (四)城镇退役士兵在接到工作介绍信后,二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处理,并不再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对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双拥”合格单位。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事件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比照再就业政策给予奖励。

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军分区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