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加强庆典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施放庆典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气象局《施放气球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到当地气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

二、施放庆典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事先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并按批准内容进行作业。施放庆典气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施放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放作业。

三、严禁使用氢气充填手持小气球。

四、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