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04]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2004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我省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04]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4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师范专业毕业生是国家精心培养的专门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补充教师的主要来源。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兴市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做好 2004 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认真落实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政策

  1、根据省教育厅闽教人[2004]46 号文件精神,我市教育系统今年所需教师可从师范专业毕业生中直接考核聘用。

  2、各县(市、区)补充新教师必须优先从本辖区师范专业毕业生中择优聘用。有编制的县(市、区)必须接收、安置今年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各县(市、区)要做好接收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准备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各种临时代课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此外,不得接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3、今年我市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除在学校综合考评排名前 20% 和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毕业生允许双向选择就业外,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县(市、区)就业。

  在学校综合考评排名前 20% 的毕业生申请到教育系统外或跨地(市)就业的,由省教育厅审批;其余申请到教育系统外或跨县(市、区)就业的,由我局审批。财会、服装、教育技术、教育学、学前教育、旅游、日语、应用生物、文秘、舞蹈、应用电子等专业毕业生由于需求有限,可允许到其他行业就业,免收其培养补偿费;其余专业按闽价[2003]费 259 号文件规定收取培养补偿费。

  4、师范专业专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可允许到其他行业就业,免收其培养补偿费。总体超编或满编但仍有部分学科需求的县(市、区),必须向社会公布今年的需求计划和安置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办法选拔毕业生,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师范专业毕业生尚未全部安置就业之前,不得接收专科及以下师范专业毕业生跨县(市、区)就业。

  5、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鼓励和引导师范专业毕业生报考高一级的院校继续深造,鼓励和引导师范专业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和引导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条件的城镇聘用毕业生可先到农村学校任教 1 年以上。同时,鼓励和引导非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到学校任教。

  6、为补充我市高中教师缺额,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引进部分外地(含省外)师范专业和具备高中以上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引进的具体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决杜绝假学历、假文凭的现象。

  7、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加强对毕业生的引导与服务。对一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保留其就业资格,档案可暂存放在县(市、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在两年待业期内,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其档案管理费用。凡是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委托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代理。

  8、今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见习期聘用合同制。用人学校与毕业生本人签定一年见习期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择优聘用、办理转正手续,并续签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督管理

  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和健全相关的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及监督机制;要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引导和帮助他们适应新形势,转变就业观念;要坚决杜绝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坚决查处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的行为;要密切注意有就业困难的县(市、区)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主动向政府汇报,防止出现越级上访,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公布就业安置情况,增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