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灾害、应急事件的分类及管理责任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五章 临震应急

  第六章 市级直属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编成

  第七章 应急行动中的涉外事务

  第八章 应急准备及保障计划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抚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地实施地震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参照《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抚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抚州地质构造复杂。由于受多条断裂带活动的影响,历史上我市发生多次有感地震,最大为1999年乐安4.0级地震,同时,江西省地震具有震源浅、震感强烈、影响较大的特点,省外邻区地震还多次强烈波及我市,因此,有必要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并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二章 地震灾害、应急事件的分类及管理责任

  第四条 抚州市境内破坏性地震灾害分为两类:

  (一)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含本数)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地震灾害。

  市区、县城及近郊区发生Ms≥5.5级地震或在市内其他地区发生Ms≥6.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也可视为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

  市区、县城及近郊区发生5.5> Ms≥4.5级地震或在市内其他地区发生6.0> Ms≥5.0级地震所造成的灾害,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

  第五条 两种应急处置事件:

  (一)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强有感地震事件;

  (二)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地震谣传事件。

  第六条 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地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抚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第八条 人口稠密地区有感地震事件发生,接省地震部门通报后,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协同宣传、新闻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严防“强有感地震后惶恐致灾”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在省地震局的协助下,抚州市地震办将迅速查明起因,立即采取对策,做好平息谣传、安定社会的工作。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十条 市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抚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组织部署市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救工作;

  (三)掌握灾区的指挥部门运作情况,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工作;

  (四)下达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计划;

  (五)必要时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市指挥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协调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地震办是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市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

  (二)处理市指挥部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

  (三)协调、督察各部门和地震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并负责草拟灾情简报;

  (五)组织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责震情监测预报工作。

  第十二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震情监视、灾情信息、综合联络和条件保障组。各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市地震办

  职责:负责地震监测、宏观异常调查、短临预报跟踪和震情会商工作,及时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二)灾情信息组

  组成单位: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广电局、市地震办。

  职责:负责组织震害评估、确定地震烈度;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以及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等情况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综合联络组

  组成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地震办。

  职责:负责与市政府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灾区政府和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联络工作,协助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国内及国外有关人员和接收、发放援助款、物等。

  (四)条件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粮食局、市物资局、市卫生局、市人民保险分公司、市人寿保险分公司、市军分区、武警抚州市支队、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协调市级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现场应急;确保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所需的交通通信、医疗救护、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及安全治安保障。

  第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三)负责地震灾情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地震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四条 市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行动。

  (一)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市长主持召开由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市人民政府紧急会议:

  (1)听取市地震办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接受和贯彻省政府的指示;

  (3)确定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请求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4、调派市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5、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

  6、请求邻市人民政府对灾区提供支援。

  7、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二)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抗震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办;

  2、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3、组织现场抢救队伍抢救人员,同时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4、组织医治伤病员和开展灾区防疫工作;

  5、疏散和安置灾民,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条件;

  6、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

  7、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畅通;

  8、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9、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和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

  10、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11、指导市级专业救灾队伍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如水、电、交通、通讯等生命工程,公用设施等;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

  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及延长期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4、协助做好震灾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5、支持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收集各种灾情信息,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第十五条 市内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急行动

  (一)震灾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抗震自救互救;

  2、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安定;

  3、支持地震部门严密监视震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地震谣传和震后惶恐致灾。

  (二)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震情、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3、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提供对口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地震灾情及救灾情况;

  5、派出由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民保险分公司和市人寿保险分公司、市地震办组成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人口稠密地区的强有感地震或外地强有感地震波及事件发生后,市地震办要迅速做好地震跟踪监视工作,及时提出震情分析意见,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尽快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人口稠密地区的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和部门要立即开展平息工作。

  (一)市地震部门立即协同谣传发生地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查明谣传起因、传播范围、影响程度、态势动向、认真分析判断震情趋势,提出结论意见和平息对策,指导、协同当地政府做好有关平息工作。

  (二)地震谣传发生地各级政府和地震部门在发现谣传事件苗头后,要及时上报,并继续跟踪掌握态势动向,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在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谣传平息工作。

  第五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捕捉各种短临地震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地震预发区的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市级直属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编成

  第十九条 市级直属抗震救灾专业队伍是市直有关部门为震灾应急而组建的,是抗震救灾的骨干力量,对灾区的各项救灾工作发挥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

  (一)医疗救护

  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成。协助、参与和组织震灾区医疗卫生部门迅速组建震区医疗所(队),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救治、转移、护送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等卫生防疫工作,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建议请求邻市提供医疗救护紧急支援等。

  (二)通信保障

  由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和邮政局及相关通信公司负责编成。保证震区与市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及时沟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信息畅通。

  (三)治安、交通管理

  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武警抚州市支队负责编成。组织协调震区公安、武警力量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震区劳改、劳教人员的管理。负责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国家重要建筑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通往震灾区的交通干线畅通无阻。

  (四)抢险救援

  由市军分区、武警抚州支队、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委负责编成。调派部队及民兵挖掘抢救被压、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要档案、文物等,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及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水库等,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和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电力抢险

  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编成。协助震灾区电力部门进行抢修与恢复供电系统。遵循先简易送电、后健全,先保重点供电、后扩大供电范围的原则,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应急运输

  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军分区负责编成。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及各类救灾物资、器材迅速运抵灾区,保障灾民及伤病员的疏散。

  (七)机动消防

  由市公安局负责编成。协助和指导灾区消防部门做好震区的火灾扑救和震后火灾预防工作。

  第七章 应急行动中的涉外事务

  第二十条 市内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后,除军事禁区及其它确定的特殊禁区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和新闻记者赴现场考察、救灾、采访。上述人员的入境手续,公安、检疫、外事等部门应从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震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地震区外籍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第八章 应急准备及保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抗震救灾专业队伍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应急工作任务拟定计划,安排好救灾物资,定期检查,以确保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震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四)贪污、挪用地震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二)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对发生在邻市交界处且震中位于邻市的地震,视灾情的大小作特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因故卸任的,由接任领导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并由其单位将接任者姓名和联络方式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背景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地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