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平顶山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黏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认定公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并接受市墙改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物价、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及应用。

  第六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实心黏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各级墙改办应当根据全市的总体规划和控制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 各级墙改办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收缴、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实施墙改监察,处理违犯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计划、科学技术、经济、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从立项、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信贷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定期到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线;对已经占用耕地的砖瓦窑,要限期调整、复耕。

  各级墙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心黏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制定实心黏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鼓励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负零零以上的墙体以及各类临时建筑设施,严格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各级墙改办应协调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培育、推荐名优产品和企业,制定并实施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定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2〕6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市区为每平方米7元,县级市和县为每平方米6元。在主体工程竣工后 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墙改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单位、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补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沟闹湍山稹?

  第十六条 墙改部门工作人员不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墙改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