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不仅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以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源头监控,严格发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印、私售、伪造、倒买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消费、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都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它凭证替代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它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三、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级税务、财政、公安、工商、审计、监察、广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使之走上社会化、规范化轨道。对不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和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要严格审核财务报销凭证,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或及时将信息反馈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共同管理发票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配合,相互协作。财政部门在日常财务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对未取得合法发票的支出在拨款时予以扣除,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制度奖励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193号)的要求,及时拨付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确保有奖定额发票发售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活动,维护税收法纪的严肃性。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将普通发票列为审计内容,及时对发票违规问题依法处理或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监察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线索追查到底,确有问题的要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督促经营者如实开具发票,引导消费者主动索取并保管发票。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持发票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发票知识。税务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形式,在全社会普及发票知识,大力宣传发票管理法规,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发票意识,在日常消费和经济交往中,主动索要正规发票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发票。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积极宣传普通发票的作用,广泛报道维护发票管理的好人好事,及时对各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曝光。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