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0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斗门区局、各分局应加强对开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的管理,在审核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时,对未按全额征税的项目,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难于把握征、免税的,应逐级向上请示明确后才能执行。

  在审核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时,对一些外汇汇出项目,按规定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的,不能按带征率带征所得税。

  二、对已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未按全额征税、不需征税或属免税范畴的外汇汇出项目,每季度终后应列表上报市局税政科备案。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造成少征税款的,或违规开具外汇汇出管理证明的,按违反税收政策或违纪处理。

  四、市局将在今年八月份开展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情况检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