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黄山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整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政策和资源,构筑全市农村社会保障新平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2004年全面启动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2005年逐步整合全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有关政策和资源,搭建我市农村社会保障综合平台;2006年力争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建立一个以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救助为辅助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类。定期救助对象主要为: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因病、因伤、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四、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坚持“以户为单位、分类施助”。

  1.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供养资金渠道不变。

  2.其它符合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条件的,按月人均20至25元予以救助。

  3.临时救助对象标准视困难及财力情况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每户不超过200元。

  4.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办法进行救助。

  五、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供养等专项资金通过同级国库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拨入县(区)民政局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发放到位。

  中央、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方面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农村特困群众的资助。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六、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持户口簿和相关证明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填写《黄山市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附后),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须在10日内完成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及救助类别,张榜公布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须在10日内将调查、核定的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张榜公布后,报县(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对批准享受定期救助对象分别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制式、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黄山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对不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定期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救济款物。

  3.临时救助对象可按冬令、春荒阶段或视困难情况由乡(镇)集中、公开、直接发放救济资金或物资。

  4.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七、组织实施

  1.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大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实施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

  2.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并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3.救助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要严格以“依托土地、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对救助对象认真甄别、筛选,在起步阶段,重点突出对“不救不得活”对象进行救助。

  4.要建立农村救济对象档案,健全花名册。对领取农村特困群众救济证人员,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济资金、通信地址等要逐一填写《黄山市农村特困户救助人员登记表》(附后),汇总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做到网络化管理。各地农村救济情况统计表要按月逐级上报市民政局。

  5.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税务、工商、土地、建设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6.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全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