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川府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雪鸿任组长,市安办主任王明璋、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希全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傅伦佳、市经贸委副主任刘平、市教育局副局长苟宏义、市文化局副局长袁一舟、市卫生局副局长郑和平、市民政局副局长李伯春、市工商局副局长彭健、市外台侨旅局副局长夏建平、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延华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刘延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各职能部门间工作协调和工作情况的收集。设立隐患举报电话:2233119、2222419.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重点

  1、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的障碍物;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无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无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步骤和措施

  本次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4年5月至2004年10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组织部署阶段(5月8日——6月1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安监、监察、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向社会发出专项治理的公告,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6月11日——8月10日)

  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和业主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立即对本单位(场所)开展一次深入彻底的火灾隐患大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在8月10日前整改落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确有困难的,必须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加大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及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场所)要分别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要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报告。

  第三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在单位、业主自查自改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分系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第四阶段 抽查监督阶段(9月1日——9月20日)

  检查验收阶段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监察、经贸、教育、工商、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专项治理的10项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不定点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拒不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场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立案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五阶段 总结工作阶段(9月20日——9月30日)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于10月1日前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并同时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及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和信息掌握,及时研究解决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专项治理期间,凡因工作不落实导致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公安、安监、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治理的监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整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据《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停产;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的,当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专项治理期间,各地主要媒体要开辟专栏,跟踪报道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要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业主和人员,要在依法严处的同时及时曝光。

  (五)督促单位业主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督促治理单位深入贯彻《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

  (六)认真总结,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研究专项治理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项治理每一个阶段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下一阶段任务;要及时总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好的作法和经验,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