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4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4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筹集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100万元。

  (二)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

  (三)动员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各驻扬单位的干部职工(实有在职人数)进行捐赠。捐款标准: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津贴)的20%一次性缴纳,各单位将认捐款于2004年7月31日前直接缴送市财政局再就业基金专户。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作好动员工作,并负责募捐400万元以上。

  (四)动员使用汽车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募捐。由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共筹集600万元。

  第四条 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仍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费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购买职业介绍成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等。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市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