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今年都要在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落实建筑节能试点项目2000—3000平方米。依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节能50%进行设计,对建筑节能试点工程使用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冷热原材料、产品必须是国家建设部推广应用且经过自治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用登记认证的建设工业产品。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优先发展节能、环保、“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轻体保湿、抗震、节能等新型换代材料、产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给予税费减免,逐步限制使用黏土实心砖,向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过渡。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赤峰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四、各旗县区务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实施建筑节能试点项目、面积及建筑节能领导机构一并上报赤峰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