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有效制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建设,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推动全市环境质量的优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下:

  一、牢固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牢固树立并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严格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凡未经环保部门依法批准的项目,其他部门一概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要突出重点,严把产业政策关、产业布局关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评审批率达到100%,“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过程中,还必须把污染控制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结合起来,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推广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制止对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投资,积极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路子,推动全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加强信息沟通,全面实行季报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加强和当地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一次将要进行的新建、扩建、技改、搬迁项目的有关信息(季报格式见附件1)。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环保处(科、室)要加强和单位内部项目建设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掌握建设项目信息,对本单位将要进行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一次,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告市环保局(季报格式见附件1)。

  各县、区、市环保局做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信息沟通工作。在具体实施中,一是加强和当地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沟通,督促他们上报建设项目季报,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动态情况,以便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强和上级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对辖区内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汇总上报(季报格式见附件2)。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需要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审批;三是加强和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对辖区内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汇总报告给当地政府,为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三、规范审批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行为。

  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和规定,支持、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建设或投产(使用),支持、庇护、放任已停产、关闭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限制、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规定,导致本辖区或者相邻地区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等行为,由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监发[2003]6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各级环保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或妨碍上级机关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依法调查处理等行为及政府有关部门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行政许可等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允许继续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等行为,将根据《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擅自恢复被关停、取缔设备生产,阻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根据《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企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科学安排,周密部署,通过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1.企业建设项目季报表(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

  情况季报表(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