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使我市的文物资源优势进一步得到发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多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基本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因不履行报批手续和进行文物勘探导致文物损毁的事件时有发生;盗窃、盗掘、非法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开发利用文物资源违反《文物法》的有关规定;一些地方的文物工作“五纳入”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文博机构不健全。

  作为民族文化载体的文物,是我们民族先进文化的实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媒介,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凝聚力方面,具有直观真实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文化积淀深厚,拥有丰富的文物遗存。有效保护和利用这笔珍贵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鹰城腾飞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把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进一步认清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宣传平顶山改革开放的新形象,提高平顶山的知名度,增强平顶山的吸引力,为扩大对外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就是保护国有资产;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明天,就是保护生产力。要正确把握文物“保”和“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文物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的意识,遵循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两利”方针,在经济建设中严格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各级计划、文物、规划、城建等部门在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时,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依法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大型建设工程立项前要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凡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时,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征地,银行不得拨款或贷款,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应将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保护、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实行专项保护。要确保大遗址的安全,把有利于大遗址保护的改变土地用途、移民、产业调整等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位于城区内的大遗址保护费应列入城市维护费内,确保专款专用。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前,须经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要对现存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典型村寨、民居进行普查,并予以保护。做好非物质性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普查保护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创建和申报工作。

  三、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努力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尽快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物的保护工作,并应根据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文化、文物、教育、科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文化、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的文物事业改革总体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努力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新体制。要制定政策,鼓励、动员和吸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事业,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立和完善乡、村、组三级文物保护网络。

  四、全面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文物工作要坚持以保护为主,同时要十分注重利用,力求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促进以文物为依托的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尽快构建以自然景观和景点相结合的文物旅游网络。把风穴寺、汝官窑遗址、三苏苑、叶县县衙、香山寺、应国墓地、临沣古寨、楚长城遗址等目前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文物旅游景点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知名文物旅游品牌。要重视发挥我市历史文化名人文物丰富的优势,做好以历史文化名人为依托的有关文物旅游景点建设。文化、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对全市最重要、最能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物名胜区加大投入,重点建设,尽早使其发挥效益。已建成或拟建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恢复其历史环境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大遗址(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宣传展示,应当在科学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重要遗迹的展示必须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由省文物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省、市两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论证,凡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论证。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依法获得审批。已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并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五、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把确保辖区内各类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尽快组建市文物行政执法队,负责全市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或根据《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文物事业单位中配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配合市文物执法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执法工作。

  要加强对文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文物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盗掘古墓葬、盗挖古文化遗址、盗卖石刻等恶性文物犯罪行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文物公安派出所,加强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的警力,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六、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水平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保护管理事业机构建设的要求,建立市博物馆、市文物工作队、香山寺文物管理所和市古建研究所的工作,市文化局要提出设想和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建的文博事业机构,要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并给予一定的编制和经费,负责当地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

  要加强文物工作队伍建设,注重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创造吸引人才的条件,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全面提高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要加强文物工作规章制度建砷,注重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文物工作中的运用,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