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岛外生猪等家畜家禽疫病传入,巩固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美兰国际机场、秀英港、新港和粤海轮渡火车站4个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进出口岸生猪实施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动物防疫检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岸生猪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凡从国内异地引入本市的生猪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入的生猪原则上应当从秀英港通过,其它口岸检查站符合消毒、检疫条件的,也可办理调入生猪通行手续。

(二)引入的生猪必须是优良品种(如外三元、内三元品种),且活重在125公斤以下的商品猪。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动物防疫及屠宰管理规定的生猪。

(三)引入生猪的运输应当采用散装运输方式,运输车辆应当通风透气,便于观察、便于检疫、便于消毒;如采取笼装方式运输生猪的,应当按照市动物防疫检疫主管部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卸猪检查、消毒或隔离观察。

(四)经市动物防疫检疫主管部门检测不合格或检查有可疑疫病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生猪,应当运到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对染疫的生猪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引入的生猪应当进入依法设立并具备检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六)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引入种用、苗猪的,应当先在指定的地点实施监控,确定无疫并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标记动物免疫标识后,方可进入本市。

五、市动物防疫检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运载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货(车)主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消毒工作。

市动物防疫检疫主管部门对各项检查、监测合格的准许通行;对不符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检疫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牛、羊等家畜家禽的进出口岸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