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校安全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保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学生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学校安全工作具有群体性、潜隐性、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对安全工作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是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遏制、过程监管”的方针,各司职责,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态势,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各项工作。

  二、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环境

  (一)加强饮食及卫生安全。

  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规范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严防学校群体性疾病的发生。

  学校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取得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学校食堂、小卖部要落实各项卫生工作制度,强化采购、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定点采购、食品试尝、留样、炊(用)具消毒、从业人员定期体检等管理制度。要加强学校饮用水的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测,确保安全。学校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食品,禁止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疾病预防、食品卫生、身心保健等卫生知识指导,按标准对各类学校食堂卫生监督工作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坚持学生定期体检制度。未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预防、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二)加强学生交通安全。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交巡警部门的安全标准,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杜绝病车上路。幼儿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依照市教育局和市交巡警支队联合制定的幼儿接送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巡警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设置避让学生、减速慢行、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城区学校以及主干公路沿线的学校要开展中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小学生交通安全小黄帽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三)加强校舍及消防安全。

  学校校舍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严禁学校使用危房。切实做好校舍安全的定期勘验检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加固或拆建、新建。新校舍未经房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凡走廊、通道、厕所、楼梯的栏杆和扶手等存在隐患的,学校要立即整改,确保达到国家安全标准。

  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建筑物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上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和照明设备,并保证完整可用。严禁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上设置铁拉门,做到不锁闭、不封堵、不占用,保证畅通无阻。学校教室、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厅、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规定配置合适类型的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学校要落实专人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消防设施,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更换。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学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立即停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

  (四)加强学生集体活动安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体外出活动,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负责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春(秋)游、夏(冬)令营活动必须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必须有学校领导、班主任和足够的人员参与管理,并指派有经验人员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工作无保障的学校,不得组织春(秋)游、夏(冬)令营。春(秋)游、夏(冬)令营活动原则上小学生不跨县、中学生(初、高中)不跨市,高中生参加社会实践可到周边地区但不跨省。春(秋)游、夏(冬)令营活动使用的交通工具必须是A级企业的车、船,双方统一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徒步的尽量不用车,可用车的尽量不用船只。交巡警部门要安排警力,协助做好春(秋)游、夏(冬)令营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应事先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电气线路的布设、消防器材的配置、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勤工俭学时,要在无毒、无害、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进行。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做好劳动保护。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山林火灾和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要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项社会活动。

  (五)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学校要积极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构建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体的防控体系。要实行门卫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必须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加强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的巡逻,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将非教学所用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学校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加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在学校周围创建安全文明的环境。

  (六)加强师生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

  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心理调适工作,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老师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领导和工会组织要主动了解关心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减轻心理负担。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温教学[2003]87号)精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配备、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的开设等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心理有障碍学生的排查摸底和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减少、防止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要努力营造校内良好人际关系的氛围,加强家校联系,注意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七)加强学生游泳安全。

  禁止中小学学生到江、河、湖、塘、水库等水域游泳。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游泳训练,使广大学生掌握游泳技能,特别要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学校要教育学生在校外游泳时,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特别是在暑期,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要求其做好学生的监护工作,谨防学生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到自然水域游泳。

  (八)加强教学设施和教学环节安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器材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教师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禁止病、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游泳、军训和体育课等活动。学校实验室要加强化学药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实验指导师要对实验全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并加强对校医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医务管理制度。

  (九)加强生活设施及操作安全。

  学校应加强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要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经常检查用电线路和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电线。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发电机,遇停电时发电应急。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煤油灯、蜡烛等易燃物品。要加强对学生使用灭蚊物品的指导、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学生宿舍内安装电扇要符合安全标准;校内施工区、宿舍顶楼晾晒衣服的场地、农村学校内的水井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均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加强学生网络安全。

  学校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宣传教育,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危害学生;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校内上网,教育学生不上营业性网吧,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文明上网,上文明网,不在网络上透露自己及家庭的真实信息,不会见网友。

  学校要积极做好对校园周边200米内的营业性网吧及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举报工作,要求文化、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早予以整治。

  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一)师生安全教育制度。

  学校要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我救护能力。

  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向师生传达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课,利用安全教育的各种手册和音像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2004年秋季开始,各地中小学必须做好地方课程教材《人。自然。社会》的征订工作,并做到教材、课时、教师、器材四落实,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校本课程的编写内容。要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周和安全教育日,围绕活动主题集中对师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要建立“一日安全常规”,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予以落实。

  交巡警、消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师生的交通、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师生的自护自救能力。

  (二)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要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安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

  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讨论分析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负责落实好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

  (四)安全工作预警制度。

  教育、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在假期和其他特殊时期发布安全预警,进行安全提示。一是在暑假、寒假、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放假前发布安全预警,并适时安排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离校、返校及假期外出途中注意安全,避免交通、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学生外出探亲旅游要有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以免出现意外。二是在汛期、梅雨期发布预警,加强校舍安全检查,做好防洪灾、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三是在常见病多发季节或传染病暴发期间发布健康预警。四是在外地外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视实际情况,根据职能范围发布预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五)学校集体活动审批制度。

  学校组织的春(秋)游、夏(冬)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将活动方案、安全预案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年级、班级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未经审批的集体外出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学校应提前将活动方案上报交巡警部门,以便交巡警部门安排警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学校周边环境查访与综合治理制度。

  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查访,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学校及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经常性地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摊(店)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情况。

  学校应争取社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安全良好的社区环境。学校要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强化家长是孩子监护人的意识,让家长明确在孩子安全方面的责任,共同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七)学校安全工作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学期开学前、期中、放假前和汛期前,学校都要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单并反馈给学校,学校对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限期整改。教育、卫生部门要联合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小吃店、生活饮用水源和学校供餐单位进行卫生检查。严厉查处学校食堂、小卖部、小吃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上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必须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业整顿。消防部门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对易燃易爆的使用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大隐患须及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整治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

  (八)安全事故预案与应急救援制度。

  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每年要组织学生进行演练。事故发生时,各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盲目处理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按照有关规定,有关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学校稳定。

  (九)学校安全工作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月报制,要求在温各高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做的安全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的整改措施、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等向市教育局报告。学期末,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安全工作自查、复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教育、公安、卫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信息报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先通过口头上报,事故处理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理。对瞒报、缓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安全工作考核与目标管理制度。

  要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教育局每年与在温各高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签订《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应与各学区教育辅导站、直属学校签订责任书。对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学校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酿成恶性伤亡事故者,要严肃处理。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各类评先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